首页/ 认购/正文

认购书的法律效应是如何认定定金的

更新时间:2024-04-26 11:34:05 来源:安居乐业网
266点击 0评论

  导读: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及定金是否能要回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历来争论很大。肯定的一方认为,认购书本身即为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磋商后签订一书面的认购书,如果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则从程序、形式、内容上看,认购书都已符合合同,这已经是好多人关注的话题,接下来由小编带大家看看吧!

搜狗截图17年08月25日1311_1.png

  认购书:一般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意向性法律文件,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其内容一般包括:1。主体双方的基本信息2。房屋基本情况如:坐落位臵、房屋面积等)3。房价款及单价、折扣等4。付款计划5。签署契约时限等注意、说明事项。对认购书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是一个独立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签订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仍处于买卖成立前契约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认购书权利、义务,仍需双方另行签订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其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为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认购书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买卖合同所附条件,如:以认购书约定内容作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附件,我个人认为,认购书为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较为妥当,也更符合实务。

  在学理上,认购书属于“将行谈判的预约”,尽管其中约定了交易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双方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征:1、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而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2、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谈判义务即使达不成本约,也不承担责任;其属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之特征对于预约尤其明显和重要,其标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谈判;此外,还必须具备书面形式,许多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确定性要求不尽相同,但规定均应包含将来订立本约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内容。

  不过,实际从狭义上讲认购书是可以在开发商已办妥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期间(类似于内部认购)内签订,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法律上的障碍,暂未订立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认购书的不详细、不具体对开发商有利——因为“倘将来系依所订立之契约履行而无须另订立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而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内容——明确、具体、详细(尽)、条款齐备,就可认为无事实法律上的障碍,而且也没必要在已无事实法律上的障碍情况下按照存在事实法律上的障碍情况要求来操作),否则构成欺骗欺诈(因约定与事实(严重)不符,此时就没有签订预约的必要,即由诺成性合同转化为实践性合同。而开发商这样做是为更最大限度约束业主而签订买卖合同预留一手,实乃高明也!

  定金问题:从学理上解释,定金有5种:1、立约定金——用以担保合同订立而交付的定金2、成约定金——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3、违约定金——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而设立之定金4、证约定金——为证明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定金5、解约定金——用以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认购书中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不能将其一概认定为法律意义上定金。“订金”虽不是法律上“定金”,但经常使用,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双倍返还。若认购书上记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定金或押金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那么此时定金和押金即具有定金性质,认购书。


三亚金阳光温泉花园

三亚金阳光温泉花园 6300元/m²

地 址:崖城镇优质蔬菜开发中心旁

销售电话:4000526667转878

开发商:三亚广励智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安居乐业网声明: 凡注明“来源:安居乐业”或“来源:安居乐业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安居乐业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页面中所有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代表安居乐业赞同其观点。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